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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圈字(009)号

作者:sklable   |   发布时间:2008-06-03   |   【打印】 【关闭

为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结合我室实际情况,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科发基〔2008〕80号文件和科技部国科基函〔20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研究课题的资助范围:

自主研究课题的部署要围绕我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实验室主要支持以下四类自主研究课题的申请:

1、鼓励青年研究人员开展多学科交叉融合,针对一些重大前沿科学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原创性的联合攻关。不支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支持的研究项目。

2、为了促进年轻后备人才的成长,鼓励青年科技人员针对具体前沿科学问题进行创新探索。

3、针对未从其他渠道获得支持的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实验室将设部分科研启动项目,支持有思想的前沿研究。

4. 能带动学科发展的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研究

二、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

自主研究课题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实验室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应参照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和评估规则,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1、自主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提出申请,实验室成立自主研究课题评审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学科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委员7至9名专家组成。

2、自主研究课题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自主研究课题的评审、检查和验收。

3、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财务支出说明。

4、实验室组织对自主研究课题开展中期检查,对完成效果不好的课题,实验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定期整改和停止资助等处理。

5、实验室按时组织对自主研究课题的验收,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支出说明和成果证明材料。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不能按时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对验收优秀的课题,实验室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6、自主研究课题资助额度及数量:不设额度和数量控制。只要是符合实验室主要支持范围的题且预算合理,实验室将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申请的总体概况,决定资助的数量和资助的额度。

三、自主研究课题的财务管理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课题负责人不得从自主研究课题以任何方式提成和提取与课题无关的劳务费,实验室加强对课题劳务支出的控制;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1、对通过评审的自主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计划任务书,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立项。

2、获得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实验室将经费额度下拨给课题负责人,由科研部门开题,实行单独核算。

3、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需向实验室上报经费支出实际情况。

4、课题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上报课题经费支出说明。

5、课题负责人需严格遵循课题计划任务书安排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各会计年度均不得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将全额收回。

6、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的规定,非实验室固定人员不能作为自主研究课题的负责人,非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的课题须指定实验室的某一固定人员作为该课题的负责人,报账时需该课题负责人签字审核。

7、自主研究课题的经费只能用于以下方面: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8、自主研究课题严禁报销招待费、超市或商场办公用品发票和书店购书发票。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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