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圈字(007)号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室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实验室运行经费,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额度控制与使用范围
1、奖励:不超过实验室运行费的10%。是指对实验室人员正确署有实验室的名称的专著、论文、专利等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日常办公支出:不超过实验室运行费的10%。是指实验室行政机构日常办公设备的损耗、更新,印刷出版费,各类会议(与实验室建设、交流、开放等相关的学术、管理会议)支出。
3、实验室维护费:大约占实验室运行费的30%。主要是指对实验室及试验设备的改造、更新维护等发生的费用,实验室为维护运行而发生的水、电、房费等。
4、劳务工资及费用:占实验室运行费的20%。包括实验室固定人员的劳务报酬、奖金等;实验室支持重大项目和对外开放(学术报告、项目咨询等)而发生的劳务支出;实验室网站维护费。
5、开放交流与运行:至少占实验室运行费的30%。主要是指: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而发生的费用。
二、权限范围
1、5万元以下:实验室一次发生5万元以下支出需实验室领导签字。
2、5-10万元:实验室一次发生5-10万元支出,需要至少两位实验室领导签字。
3、10万元以上:实验室一次发生10万元以上支出需召开全室固定人员会议,向全室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全室人员投票表决,当赞同票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通过,反之被否决。
4、发生上述财务活动时,需与本所、中科院、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
三、监督措施
1、实验室每个会计年度向全室固定人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全室人员可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情况,全室人员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提出改进的办法。
3、对违规使用的经费,全室人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等。
四、本办法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